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库房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保管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对档案实行科学保管和保护,防止档案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毁,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维护档案安全。
第三条 入库档案按类别、档号进行排序保管,档案柜架编顺序号,库房内悬挂相关档案管理规章和制度。做到档案存放条理化、排列系统化、保管科学化。
第四条 严格办理档案入库或借出登记手续,入库档案要认真清点,签字交接;借出档案须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利用后的档案应随即放回原处。
第五条 档案库房是保管档案的机要重地,除领导批准外,非本档案馆人员不得入内。
第六条 档案人员应定期检查库房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档案及时修补或采取相应措施。每年底全面统计一次库藏档案情况,档案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七条 档案人员应熟悉自己所辖库房的供电系统并经常检查。离开库房时,要注意关闭密集架,切断电源,锁好库房门。
第八条 库房应备有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库房内严禁吸烟、点火或存放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
第九条 按照档案库房“八防”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盗、防光、防虫、防水工作。
第十条 库房放置温湿度计并进行监控和登记,经常通风,保持库房温湿度。库房温湿度应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温度为14—24℃±2℃,相对湿度为45—60%±5%。
第十一条 档案库房要保持整洁,定期打扫,不得堆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第十二条 对新接收入库档案要严格检查,对有虫蛀、发霉及其它问题的档案须经科学处理后方可入库。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阅、搬运档案资料要轻拿轻放,防止人为损坏。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校档案馆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档案保管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