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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档案保密制度

时间: 2014-07-30 来源:档案馆 作者: 档案馆

  第一条  为保守档案秘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和档案利用者均应树立保密观念,遵守保密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

  第三条  严格履行档案查、借阅手续,做到借时登记,还时注销。

  第四条  查、借阅涉密档案须经调档单位负责人、档案馆馆长签字同意。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秘密的档案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库房内涉密档案,实行单独存放,专人管理。

  第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外泄露档案中的秘密,对造成失泄密事故者,应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对重要的档案材料要经常查对,以免出错,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妥善处理。

  第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档案馆,对涉密档案内容不得随意复制、摘抄或拍照。

  第九条  对保管期满,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文件要按规定销毁,不得以废纸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档案馆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档案保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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