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守档案秘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和档案利用者均应树立保密观念,遵守保密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
第三条 严格履行档案查、借阅手续,做到借时登记,还时注销。
第四条 查、借阅涉密档案须经调档单位负责人、档案馆馆长签字同意。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秘密的档案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库房内涉密档案,实行单独存放,专人管理。
第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外泄露档案中的秘密,对造成失泄密事故者,应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对重要的档案材料要经常查对,以免出错,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妥善处理。
第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档案馆,对涉密档案内容不得随意复制、摘抄或拍照。
第九条 对保管期满,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文件要按规定销毁,不得以废纸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档案馆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档案保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