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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时间: 2014-07-30 来源:档案馆 作者: 档案馆

  第一条  为优化馆藏,科学有效地管理学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是学校各项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确定其存毁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必须坚持全面、历史、发展的观点,鉴别档案的价值。

  第三条  鉴定销毁档案应当由档案鉴定小组负责。由学校档案馆会同有关单位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

  第四条  档案鉴定小组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对保管期满的各种载体的档案逐卷、逐件、逐页地进行审查,准确地判定和提出存毁意见。

  第五条  鉴定结束后,应当形成鉴定工作报告。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做出标注;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规定予以销毁。

  第六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应当经由档案鉴定小组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档案的档号、题名、责任者、形成时间、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时间和销毁时间等内容,由有关单位负责人及档案馆馆长共同签字,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七条  销毁档案应当在指定场所进行,由档案馆与有关单位各派一人共同负责监销。监销人员在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档案销毁后,应当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八条  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已销毁的档案应在案卷目录或文件目录上注销。

  第九条  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需要销毁的,除在指定场所销毁离线存储介质外,还应当确保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从系统中彻底删除。销毁时应当留存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元数据,并在管理过程元数据、系统日志中自动记录销毁活动。

  第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档案馆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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