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方便广大师生员工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内单位可查阅本单位形成的综合档案。查阅校内其他单位档案的,须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填写《综合档案利用申请表》;查阅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会议记录的,须经党政办公室领导批准,由记录人或档案馆指定工作人员代查;涉及重大问题的,须报校领导批准。
第三条 校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教学档案,须出具所在单位介绍信、查档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查档对象的相关材料。
第四条 个人查阅与其相关的教学档案,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毕业证、学位证。
第五条 查阅档案原则上在本馆进行,阅后立即归还。档案利用者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翻阅其它与所查内容无关的档案。需要复制档案的,必须由档案馆工作人员办理,复印件、摘抄件须经核对,加盖档案馆印章后方可有效。
第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档案的,需办理借阅手续。借阅的档案必须有专人保管,不得丢失、涂改、抽页、折拆、划线、圈注、翻印和转借他人,违者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期间停止借阅档案。
第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在接收借阅后归还的档案时,必须认真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如发现缺页和损坏,应及时采取措施,并追究借阅者责任。
第八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利用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费。
第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档案馆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档案利用查(借)阅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