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实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史史料资源,广泛征集学校各历史时期具有重要价值的史料,全面、真实、生动地展示学校办学历史和办学成就,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校史史料,是指记录和反映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及其前身(北京劳动干部学校、北京实验工人技术学校、北京劳动学院、北京工程经济学院、北京经济学院、北京市财政贸易干部学校、北京市财政贸易学校、北京市财经学校、北京市财贸学校、北京财贸学院)在办学历程中具有重要研究和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声像资料和实物等。
第二条 学校档案馆(校史馆)具体负责校史史料的征集和保管工作。
第三条 校史史料征集范围
(一)学校创立和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字、声像资料和实物。
(二)省部级及以上领导人、社会知名人士及重要嘉宾来校视察、参观、访问、演讲时的文字材料、照片、录音录像、题词、记录、刊有相关报道的出版物等。
(三)曾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领导干部、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的资料和实物,包括任命、聘用、奖励等文件材料,撰写、编著的文章和出版物,工作笔记或日记、教案、手稿及信函,个人照片和使用过的有关典型实物等。
(四)历届校友在校期间参加国内外重大活动(包括社会活动、学术活动、重要比赛或评比活动)形成的文档(获得市级以上各类奖励的获奖证书复印件、代表证、聘书、证书、通知等)、实物(奖品、纪念品)和声像资料等;历届校友的录取通知书、毕业文凭、学位证书、毕业分配派遣证、成绩单;有一定影响力的优秀学生典型事迹相关资料或实物;历届校友在工作岗位上的先进事迹、重要成就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迹材料。
(五)学校重要教学成果的文字资料、照片和实物;教案、教学大纲;学校招生简章。
(六)学校重要科研成果的文字资料、照片和实物;学校主持召开的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的相关材料和实物。
(七)学校及各单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获奖证书、奖杯等。
(八)学校出版和印发的各类报纸、画册、简报等印刷品、音像制品,以及社会主要新闻媒体对学校的宣传报道。
(九)学校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相关的文字、声像资料、实物;学生的毕业纪念册和毕业合影;学生的校友录、通讯录等。
(十)学校印章、校徽、校标、工作证、学生证、借书证、纪念章、票证等。
(十一)学校老建筑图片、牌匾、带有校名印记的物品等。
(十二)在学校政务活动、外事活动及社会交往中接收的重要礼品等,校友赠送的有保存、展出价值的实物。
(十三)其他以上未能详细列及、能够反映学校历史的有关史料。
第四条 校史史料征集方式
(一)接受捐赠。史料所有者自愿将所收藏史料捐赠给学校。
(二)翻拍复制。史料所有者欲保留所收藏史料原件的,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原则下,学校对原件进行翻拍复制后,将原件归还本人。
第五条 校史史料登记与移交
(一)各单位定期对本单位保留史料进行清查、整理、登记和移交。档案馆(校史馆)随时接收。
(二)学校及各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在离岗前须将本人经手的重要档案资料、实物整理归档。档案馆(校史馆)随时接收。
(三)学校教职员工、校友可向学校捐赠个人留存的有价值的史料。档案馆(校史馆)随时接收。
(四)各单位有使用价值的实物可由本单位留存使用,但须将物品清单报送档案馆(校史馆)备案。
(五)各单位及个人送交史料、实物时应附上文字说明,注明送交时间、送交人、送交单位和史料名称、材质、规格、形成背景、时间、地点、涉及的人物、事件、制作单位及重要意义等。
(六)档案馆(校史馆)对收集、征集到的史料进行分类、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对于重要史料的展出,根据捐赠者意见,注明捐赠者姓名。
第六条 学校每年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校史史料征集和复制。档案馆(校史馆)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合理地使用该经费。
第七条 奖励与处罚
(一)学校组成史料征集工作评比表彰小组,定期对史料征集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二)对捐赠和提供复制翻拍重要史料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捐赠证书和纪念证书;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三)征集到的史料属学校所有,相关工作人员据为己有或造成损坏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校史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