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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档案统计制度

时间: 2018-11-28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管理学校档案,及时了解和掌握档案工作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统计是指对档案数量、保管状况、鉴定情况、利用情况及学校档案馆基本情况的统计。档案馆要建立健全上述各种情况的日常登记薄,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统计工作,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按上级要求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第三条  学校档案统计工作必须如实提供档案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以科学态度对待档案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连续性。

  第四条  统计工作要标准化,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方法、计量单位、报表格式进行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门类档案的统计报表要由档案馆馆长和统计人员审核汇总;档案馆上报的档案统计报表应由主管校领导审核,并对统计资料、报表的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定期核查,做到账实相符,切实做好综合或专项的统计分析。

  第七条  以学校名义上报的档案统计报表,档案馆应立卷归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学校档案馆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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