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管理学校档案,及时了解和掌握档案工作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统计是指对档案数量、保管状况、鉴定情况、利用情况及学校档案馆基本情况的统计。档案馆要建立健全上述各种情况的日常登记薄,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统计工作,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按上级要求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第三条 学校档案统计工作必须如实提供档案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以科学态度对待档案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连续性。
第四条 统计工作要标准化,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方法、计量单位、报表格式进行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门类档案的统计报表要由档案馆馆长和统计人员审核汇总;档案馆上报的档案统计报表应由主管校领导审核,并对统计资料、报表的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定期核查,做到账实相符,切实做好综合或专项的统计分析。
第七条 以学校名义上报的档案统计报表,档案馆应立卷归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学校档案馆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