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促进学校档案工作发展,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服务,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原则
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评选范围及名额
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两年评选一次。连续两年按时完成归档工作并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有资格参加评选。先进集体10个,先进个人10人。
第四条 档案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有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并将档案工作列入分管领导工作职责范围;
(二)档案工作列入单位工作计划和工作日程;
(三)配备了兼职档案员,并相对稳定;
(四)坚持执行部门立卷;
(五)按照归档时间及要求及时归档,归档材料完整、准确、系统;
(六)积极组织档案员参加档案馆开展的业务培训。
(七)年度归档量在20卷/件以上;
第五条 档案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完整;
(二)组卷合理,卷内文件完整,排列有序,遵循材料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材料系统联系;
(三)纸质文件用纸规范、文字清晰、文件日期完整并加盖公章;
(四)卷内文件无金属装订物、案卷装订符合规范;
(五)按照要求完成综合档案管理系统目录信息录入,录入项目完整、案卷题名准确、保管期限正确、无错别字;
(六)有照片、光盘、实物等不同载体类型的档案;
(七)积极参加档案馆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 评选办法
评选表彰由档案馆根据评选标准进行评比。档案馆对拟评选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档案馆网站上公示7 天,听取教职工意见,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七条 奖励办法
秉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档案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档案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档案馆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